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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基本险说明:

一、不同车镇为租赁汽车购置了以下保险说明列表中所列保险。不同车镇负责处理与租赁车辆及其所涉交通事故相关的索赔事项,不承担租赁汽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保险责任外的任何责任和损失;保险理赔范围以外的车辆及随车设施设备、证照、标志损坏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根据租车当地该车辆品牌4S店的维修价格,或根据实际补办费用确定)。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出险,客户可享受下表列明的相关保险保障,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客户如在租赁期间内购买不计免赔,则无需承担20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三、免赔事项:客户租赁过程中发生任何免赔事由或费用,均属上表所述“保险公司认定不予赔偿的事故损失”,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均须由客户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中的各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及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赔偿项目等。

免赔事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租赁汽车发生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①客户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②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③租赁汽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事由造成损失的: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③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④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违法活动;
⑤客户或车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租赁汽车;
⑥事故发生后,客户或车辆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租赁汽车或者遗弃租赁汽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客户或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及损失的: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②驾驶的租赁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③驾驶租赁汽车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驾驶租赁汽车牵引挂车;
④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租赁汽车;
⑤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租赁汽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⑥驾驶租赁汽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使用租赁汽车;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下费用均不属保险赔偿范围,须由客户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①租赁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②精神损害赔偿;
③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④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⑤租赁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⑥客户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⑦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以下原因造成租赁汽车损毁,均不属保险赔偿范围,须由客户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②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③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④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⑤租赁汽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⑥租赁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⑦客户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事故处理流程:
1.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或单车事故,需第一时拨打110进行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在48小时内拨打取车门店提供的应急救援电话报告情况;
2.购买了不计免赔的订单,还车时发现车辆新损伤,需向租车门店提供理赔材料(事故证明或小区提供的物业证明,事故现场照片,客户驾驶证复印件)即可享受不计免赔;
3.购买了不计免赔的订单,还车时发现车辆新损伤,如无理赔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则无法享受不计免赔险并且需根据损伤情况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